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我國第一部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章,1996年7月9日頒布,1997年7月I日施行.《辦法》的頒布施行,表明我國飲用水從此走上了法制化監督管理的軌道。
水與人的關系極為密切,人離不開水,它是維持人的生命活動,保障人體健康的基本物質。飲用水的衛生狀況如何,將直接關系到人的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為改善飲用水條件,提高飲用水衛生質量,有效控制水性傳染病的爆發流行,消除有害因素,保證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調整因此而引起的各種法律關系,是飲用水衛生立法的根本目的。二次供水設備www.hbtongmeng.com
此外,飲用水衛生立法的目的還在于具體解決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其一,為適應有關法律規定而加強立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規定,“同防治傳染病有關的食品、藥品和水的管理以及國境衛生檢疫,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而我國飲用水卻未制定出相適應的規定內容,為此,必須加強飲用水衛生立法。其二,為使(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得以貫徹實施,保證飲用水衛生質扭,必須制定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加以規范,使《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成為法規性文件的組成部分,從而加大貫徹標準的監督力度。其三,為有效控制介水傳染病,查處造成水源污染危害的違法主體,以便訴訟活動。我國水性傳染病的爆發流行一直較為嚴重,近年來,雖然通過防治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定問題,究其原因,主要由于水污染所致。據1993年統計,16起傷寒爆發流行中,因水源污染引起的10起,占62.5%。當追究法律貴任時,由于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只能比照有關法律,十分被動。其四,近年來由于改革開放,經濟性質的多樣,承包、租賃、合資、合營相繼出現,使得違法主體變得復雜,若沒有一部相應明確的法律規定,勢必影響訴訟活動.甚至使訴訟無法進行。在飲用水污染危害健康方面,同樣存在這種情況。其五,近幾年來,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如防護涂料、化學處理劑、水質處理器、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等產品應運而生,其數量、品種和范圍都在不斷擴大。對此類產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只有做出相應的法律規定,才能依法對其加強衛生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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