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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取得批準文件后,方可生產和銷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無批準文件的前款產品,否則即為非法、不合格產品。 深化涉水產品改革 衛生許可批件將有省級衛生部頒發 2011年,為深化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改革,國際衛生部下發通知,決定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國產反滲透凈水器和國產納濾凈水器衛生行政許可工作。(具體內容可參考“衛生部關于調整國產反滲透凈水器和國產納濾凈水器衛生行政許可的通知”)。 2011年8月1日,國家衛生部將不再受理國產反滲透凈水器和國產納濾凈水器的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正式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省級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程序》(衛監督發〔2009〕75號)對國產反滲透凈水器和國產納濾凈水器進行審批。 |